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怎么办理扣除?

来源:税台网 人气:1524发布日期: 2019-01-14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14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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