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8年5月1日后出口货物应按调整前的还是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办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81发布日期: 2019-01-0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9-01-0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因此,在2018年5月1日后,于7月31日前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按照调整前税率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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