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报错多缴税款能不能退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您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1份;
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还应报送:(1)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1份;(2)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此业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不含国库退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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