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中的小微企业概念是否一样?
一、结论
三个税种对于小微企业的概念不一致。
二、分析
1、增值税角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3、印花税角度:
《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由此可见,不同的税种,对于小微企业的定义不一样,对小微企业的称谓也不一样。其中,增值税定义为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定义为小型微利企业,印花税定义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建议
实务中,三个税种除了对小微企业的定义不一样之外,口径也不一样。纳税人应该根据不同的税种进行区分。
四、税法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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