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出口一票货物, 因为质量问题,客户拒绝付汇,也没有退运回来,是申报免税还是视同内销?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98发布日期: 2019-01-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其中(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根据您的描述,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收汇,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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