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是房屋的出租方还是承租方?代他人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需要准备哪些证件及书面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个人所得税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按上述规定确定;
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
房产税申报: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自用房产,还应报送:
1、《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
2、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出租房产,还应报送:
1、《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首次申报或房产信息发生变更时报送);
2、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存在减免税情形,还应报送:
1、《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1份;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或电子信息。2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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