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出租房产是否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2048发布日期: 2018-06-26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社会团体出租房产属于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提供租赁服务时,可开具发票。


分析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八、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税台网 税海微波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