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在什么期限内进行认证(稽核比对)?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27发布日期: 2019-01-3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1-30

1、若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开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2、若是在2017年7月1日之前开具,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即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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