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我司与承租方签订了从2018.1.1-2020.12.31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承租方从2018.10开始由于一些原因不租了。在正常承租期间,我司依照租金收入申报房产税,那从2018.10开始我司该如何申报房产税?如果是依照房产余值按半年申报,那这样是不是会导致房产税多交?该如何处理?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85发布日期: 2019-02-1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l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若承出方于9月份提出10月起提前解租,公司仍按“从租计征”申报税源有效期到9月份的房产税;从10月份起,按“从价计征”重新登记税源。因此,不会出现重复缴纳房产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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