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孵化器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有没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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