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方面辞退/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扣缴单位应于发放的次月15日内办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申报,申报时所得项目名称应选择“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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