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请问预缴有时间限制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备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的规定以失效)
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异地施工企业应根据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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