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