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外籍及港澳台身份人员享受居民纳税人身份的,19年申报个税是否是以18年度在华累计满183天为标准,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若选择个税专项扣除申报,如何操作?选择即时扣除选项的,如何享受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0
2018纳税年度,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适用的是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法将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从满1年调整为满183天。居住时间判定标准按照每个纳税年度区分判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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