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9年1月购入车位2个自用,入账原值60万,已办理产权证,产权证上分摊的土地面积是8㎡,我司是否需要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应如何计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1
单位购置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自用房产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5%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年税率计征缴纳;自有房产房产税全年税额,按半年各交纳一次,上半年税款于7月1-31日内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于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申报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我市规定上半年税款于7月1-31日内申报缴纳,下半年税款于次年1月1日-1月31日内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税面积依据如下: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四)土地使用权为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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