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出版物经营资质的企业,我司与一位作者签订《文学作品委托定制协议》,创作完成后作品发表时将附上作者的笔名。那么,对于该作者创作期间取得的收入可否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005发布日期: 2019-02-2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贵司支付给该作者的稿费,应按”稿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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