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一个项目中标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甲方按总价款的10%支付预付工程款。我公司在收到这笔预付工程款时进行了预缴增值税。到第二月我司申报的时候是否要当成未开票收入进行收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必须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可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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