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还要征收车船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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