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职工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各类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结论
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将上述补贴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建议
企业应当区分是否人人享受的补贴,然后确认是否适用免税。
四、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必须标明 来源:税台网 书生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