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购房时间不一致,如何判断房屋的取得时间?

来源:税台网 人气:847发布日期: 2019-02-20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0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