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购房时间不一致,如何判断房屋的取得时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0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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