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年度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缴纳,成本费用类是否需要发票凭证?

来源:税台网 人气:3737发布日期: 2019-02-2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另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因此,如您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应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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