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堂场地费收入入场租费,同时有餐饮服务,婚礼堂场地费应按不动产租赁11%纳税吗?还是可按照会议展览服务6%纳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因此,您提供酒店婚礼堂出租业务应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0%税率,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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