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并贴花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还要补贴印花吗?
一、结论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二、分析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类。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对某些特定行为进行限制或开辟某些财源而课征的一类税收。合同属于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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