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任职受雇单位,如何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有两个以上发放工资的单位,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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