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文学作品期间支付给作者的报酬,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将文学作品在网站发表期间支付的收入分成,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台网 人气:1214发布日期: 2019-03-01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1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网络发表,不是稿酬所得的出版、发表形式。因此,问题1及2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