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文学作品期间支付给作者的报酬,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将文学作品在网站发表期间支付的收入分成,按照“稿酬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1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在网络发表,不是稿酬所得的出版、发表形式。因此,问题1及2都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