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可以扣除分包款计算销售额,请问,分包款对应是否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税台网 人气:1732发布日期: 2018-06-27 作者:一明

首先,依据财税政策,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次,分包款对应凭证不仅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依据规定,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具体的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最后,需注意的是,选择简易计税的,取得分包款的专票不得抵扣。


【相关依据】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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