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8年度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率是按多少征收,要享受优惠政策需不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几月份之前备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1
2018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注: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执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原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二、主要变化(一)简化优惠事项办理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
三、实施时间
《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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