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税目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因此,您应按上述规定确认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无法确认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