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由选择按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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