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佣金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三条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计税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再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其中,展业成本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减除20%费用后余额的25%计算。
日常预扣预缴时,对其取得的佣金收入,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缴税款,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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