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的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是招待客人或者员工福利的,其进项税额是否也可以提抵扣?

来源:税台网 人气:4026发布日期: 2019-03-22 作者:厦门市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贵司若在2019年4月1日之后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的情形,则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