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新开办的,请问除了填写税务登记表以外还需要做哪些登记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因此,新设立登记的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信息确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第二条规定:“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般应包括以下10个涉税事项: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因此,您办理完登记信息确认后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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