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户,注册资金为2万元,需不需要做账申报纳税?个体户可以找税管员将原来的核定销售额2万提升至10万一个月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4660发布日期: 2019-03-2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5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因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和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具体如何做账建议您直接咨询您的会计主管部门。

三、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因此,个体工商户有以上情形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业务: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2、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1份;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原件查验);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1)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委托书1份;(2)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原件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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