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来源:税台网 人气:1981发布日期: 2019-03-29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9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4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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