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但一直无收入,本月发生一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收入不足10万,能享受免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吗?不能免的话,适用3%减按2%征收吗?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23发布日期: 2019-03-28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3-2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享受销售额月不超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此优惠;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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