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原投资规模为600吨/天的垃圾焚烧发电厂,现需再扩建二期600吨项目,请问二期项目是否可以单独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1897发布日期: 2019-04-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2

如您所述的两期项目符合以下文件规定,则可按照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文件依据: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版权属于税台网  转载需务必标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税台答疑仅供参考,纳税人以此操作,结果自负,税台网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课程
  • 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