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要使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企业需要做申请或备案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2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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