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已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来源:税台网 人气:1391发布日期: 2019-04-02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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