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税台网 人气:2329发布日期: 2018-06-30 作者:税海微波

一、结论

按现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分析

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注意

此优惠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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