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上个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交付对方,但对方本月通知我们发票开具有误,要求由我们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重新正确开具,但是对方没有把上一张专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退还给我们。请问,实务中该如何操作?万一对方抵扣上一张专票,我们又开具了红字专票,会不会有涉税风险?
1.目前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采取销货方或者购货方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系统后台自动校验,如果购货方已经抵扣,系统校验后就不会允许你公司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万一对方抵扣了又没有做进项税转出,自身的涉税风险”,你不必担心,系统是锁死,不允许开具红字专票的。
2.实务中,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要么由销货方操作,要么由购货方操作。你只需要把握一个原则,专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在哪一方手中,就由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然后系统后台校验通过后,销货方就可以自行开具红字专票了。
3.具体在你的问题中,发票联、抵扣联在购货方手中,应由他在开票系统中申请,系统后台校验通过后,同步到你的开票软件中,你就可以开具红字专票了。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是目前针对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唯一现行有效的规定。
【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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