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执行后,我单位增值税发票税率由16%降至13%;对于3月31日以前发生的业务仍然可手工选择16%的税率开具,请问开具16%的发票是否有时间截止性限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和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就可以在开票系统上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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