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要交税,要交什么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4
个人发生借款取得收入涉及以下税款:
1、增值税:3%;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1%;
3、个人所得税:20%;
4、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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