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移交货物给全资子公司(同城),是否视同销售? 分公司移交货物给总公司(跨区域),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8
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文件规定确定销售额。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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