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外省误餐费补助,参考公司出差管理办法,是否可以将此部分并入薪资发放,不征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9
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若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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