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指在申报期5月(税款所属期4月)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0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如您需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上述文件规定的此前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5月申报期内申报4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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