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未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非残疾职工或我单位未给缴纳社会基本保险的职工人数是否纳入财税在职职工人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0
财税〔2016〕52号文件中提及的“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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