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原有领用专票和普票,都没有开票,章程如何操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1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可在电子税务局按照税(费)种认定的纳税期限按期申报纳税。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其他情况可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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