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款能够可以抵减预缴税额?
一、结论
预缴税款不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
二、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知道,留抵税款只能抵扣对应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第十一条规定,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按照上述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可知,增值税留抵税额是留待以后的销项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预缴税款只是为保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间的税款均很入库,避免时间上的错位,并非当期销项税额,自然不可以用增值税留抵税款抵减。
三、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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