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经营所得个税申报表A,将“投资者减除费用“调整到“应税所得率”栏之后,是否可以理解为:经审批采用应税所得率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17
根据您的叙述,如您所说“经审批采用应税所得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则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8.第1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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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第18行=第1行×第5行×第6行。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第18行=第2行÷(1-第5行)×第5行×第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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