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定每年为困难职工发放补贴1000元,将这笔支出列为工会经费支出,但我单位一直未找到发放困难补贴依据的政府文件,请问这笔支出计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12366 发布日期:2019-04-22
如该补贴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的需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我们的服务能为您提供帮助,感到满意。顺祝生活愉快!
文件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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